| 本溪满族自治县钢铁配套产业园区投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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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20 14:18 文章来源: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凡在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高官、田师付工业园区新上为钢铁配套的炉料加工项目,固定投资总额在1000(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投资强度在50(含5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按投资总额与投资强度要求计算出项目用地面积,并以此为限额,限额面积以内的土地出让金计征计退,实行“零地价”;项目投产后,颁发土地使用证。自项目正式签约之日起计算,两年内仍未投产的项目,县政府将依法收回建设土地。
二、超出限额部分土地出让金,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按7万元/亩收取。
三、入园项目按期投产后,形成税收的地方分享部分(指入地方金库),给予三年同等额度的财政扶持;同时,经审核后,按固定资产(只含厂房、机械设备投入)投资额度的10%给予项目配套资金。支付方式为财政直补或从第四年起企业上缴税金地方分享部分中抵顶。
四、对引资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其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域内外自然人投资且没有引资人的,奖励投资人。
五、其他钢铁加工(钢铁配套炉料项目以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六、园区外新上钢铁配套产业项目的投资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
七、该优惠政策有效期为一年,即从2008年12月30日起到2009年12月30日止。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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